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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十条”颁布以来空气质量管理政策梳理
聚光 发布时间:2017-06-12 聚光 来源: 聚光 浏览量:11185
  【中国环保在线 政策法规】“大气十条”颁布以来,全国各地积极落实并陆续出台相关地方政策。今年作为“大气十条”收官之年,为圆满完成既定目标,打好蓝天保卫战,全国各地都紧盯大气污染不放松。本文将对“大气十条”颁布以来,空气质量管理有关政策进行梳理。

  一、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6] 600号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对《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治理项目、能源结构调整项目、城市扬尘治理项目、机动车尾气治理项目、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
  影响
  确定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的大气污染治理领域和任务,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督,保障专项资金的使用。
  二、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6]81号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对企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监管实施排污许可制。为进一步推动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改善环境质量,针对目前排污许可制定位不明确,企事业单位治污责任不落实,环境保护部门依证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制定该方案。
  影响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建立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现“一证式”管理。
  三、关于发布《火电厂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公告
  公告2017年 第1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完善环境技术管理体系,推动污染防治技术进步,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了《火电厂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该政策包括源头控制、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以及二次污染防治等内容。
  影响
  该技术政策为火电行业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污染物达标排放技术选择、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贯彻实施等环境管理及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四、关于发布《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公告2017年 第14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国家环境基准研究、制定、发布、应用与监督工作,环境保护部制定了《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内容包括:总则、分类、制定与发布、应用与监督等内容。
  影响
  根据管理办法所制定的大气环境基准可运用于环境标准修订、环境质量评价、环境风险评估等工作,有助于开展环境基准的科学普及与宣传、技术培训与交流及国际合作。
  五、关于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的公告
  HJ 820-2017 2017-06-01 实施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合作水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火力发电厂及锅炉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该标准提出了火力发电厂及锅炉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影响
  该标准细化了自行监测方案编制的要求,提高了可操作性,监测方案确定的内容体现了“刚性”与“灵活性”的结合,与相关标准规范有效衔接。
  六、关于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的公告
  HJ 821-2017 2017-06-01 实施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合作水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造纸工业企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该标准提出了造纸工业企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影响
  该标准细化了自行监测方案编制的要求,提高了可操作性,监测方案确定的内容体现了“刚性”与“灵活性”的结合,与相关标准规范有效衔接。
  七、关于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的公告
  HJ 819-2017 2017-06-01 实施
  2017年4月26日,为指导和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提出统一要求、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对有/无组织的大气排放监测进行了规定和要求,包括: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要求。
  影响
  《总则》重点对大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信息记录等体现行业特点的内容进行规定。这样的体系设计,既可以避免行业指南中有重复性的内容,也能够提高行业指南的针对性。
  八、近年来大气污染防治重要节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九、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环发 [2013]104号
  发布单位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
  影响
  到2017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细颗粒物(PM2.5)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25%左右,山西省、山东省下降20%,内蒙古自治区下降10%。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十、关于印发《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的通知
  环大气 [2016]80号
  发布单位
  环境保护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
  主要目标
  到2017年,北京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60微克/立方米左右。天津市PM2.5 年均浓度达到60微克/立方米左右。河北省PM2.5年均浓度达到67微克/立方米左右。
  影响
  限时完成农村散煤清洁化替代;限时完成燃煤锅炉窑炉“清零”任务;划定禁煤区和煤炭质量控制区;限时完成关停淘汰任务;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十一、《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意见 环境保护部牵头“打好蓝天保卫战”
  牵头部门
  根据分工意见,“打好蓝天保卫战”由环境保护部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影响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要分别下降3%,重点地区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下降;加快解决燃煤污染问题;全面推进污染源治理;强化机动车尾气治理;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严格环境执法和督查问责。
  十二、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
  环境保护部
  实施范围
  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
  影响
  以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重点,多措并举强化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全面降低区域污染排放负荷。
  十三、环境保护部启动为期一年的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
  任务部署
  环境保护部从全国抽调5600名环境执法人员,将对京津冀及周边传输通道“2+26”城市开展为期一年的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
  影响
  此次强化督查主要对7个方面进行督查,包括相关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任务情况,固定污染源环保设施运行及达标排放情况,“高架源”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及运行情况,“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情况,错峰生产企业停产、限产措施执行情况,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企业治理设施安装运行情况等。(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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